湖北武汉发布环境损害赔偿新规
点击:时间:2019-06-05
5月9日,湖北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发布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方案》),将探索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。
方案旨在通过实践探索逐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、赔偿费用、赔偿权利人、赔偿义务人、赔偿工作程序等,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、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运行机制。
《方案》明确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、破坏生态造成大气、地表水、地下水、土壤、森林、湿地等环境要素和植物、动物、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,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。
根据《方案》,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,应立即启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程序。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,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与赔偿义务人就损害事实和程度、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、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具体问题进行磋商,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、成本效益最优化、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、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,达成赔偿协议。
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,可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。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,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,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《方案》提出,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地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修复过程的监督管理,防止发生新的环境污染、生态破坏。修复结束后,修复项目承担单位应委托相关机构或专家进行修复效果后评估,出具评估意见并向社会公开。
针对武汉钢铁、汽车、石化等行业,环境风险大和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易发、高发的特点,探索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,推动企业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。将强制保险的性质定位、损害主体、强制范围、鉴定评估、定损理赔等纳入法治化轨道,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给付到位,降低污染企业经营风险。
方案旨在通过实践探索逐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、赔偿费用、赔偿权利人、赔偿义务人、赔偿工作程序等,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、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运行机制。
《方案》明确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、破坏生态造成大气、地表水、地下水、土壤、森林、湿地等环境要素和植物、动物、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,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。
根据《方案》,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,应立即启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程序。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,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与赔偿义务人就损害事实和程度、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、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具体问题进行磋商,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、成本效益最优化、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、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,达成赔偿协议。
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,可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。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,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,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《方案》提出,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地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修复过程的监督管理,防止发生新的环境污染、生态破坏。修复结束后,修复项目承担单位应委托相关机构或专家进行修复效果后评估,出具评估意见并向社会公开。
针对武汉钢铁、汽车、石化等行业,环境风险大和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易发、高发的特点,探索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,推动企业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。将强制保险的性质定位、损害主体、强制范围、鉴定评估、定损理赔等纳入法治化轨道,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给付到位,降低污染企业经营风险。